我校涉密科研项目协作配套
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涉密科研项目协作配套保密管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保障学校科研人员的相关权利和利益,明确协作配套活动的审批流程和相关责任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涉密科研项目协作配套是指为了满足学校负责的涉密科研项目的需要向外分包、委托其他单位承担部分涉及国家秘密的科研生产活动,以及涉密科研项目成果推广与转化的协作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有涉密科研项目的协作配套管理。
第二章 协作配套单位的选定
第四条 由于学校技术或条件限制,必须通过外协开发、合作研究、测试以及加工才能完成的涉密科研项目,可经审批后进行外协配套。分包涉密项目,原则上应选择具有相应保密资格的单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之外的应急或者短期生产、服务外包的秘密级项目,如选择非保密资格单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承制方进行保密审查,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和义务,提出保密要求,履行保密监管责任。
第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载体印制、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等业务,应当从取得相关涉密资质单位中选取。
第六条 涉及型号或原委托方对产品质量管理有要求的涉密科研项目外协配套时,协作配套单位必须为学校合格供方,其质量管理过程和资质符合学校和委托方的要求。
第三章 外协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第七条 涉密科研项目需要外协时,提出外协申请的项目负责人应对协作配套项目内容进行脱密化处理,尽可能使外协的内容不涉密,并负责草拟外协合同,填报《我校涉密科研项目外协合同审批表》(附件1),经科学技术发展院先进技术与装备办公室审批后,加盖学校技术合同专用章。
第八条 签订涉密外协合同应当明确项目密级和保密条款:
(一)项目密级和保密期限原则上与主合同保持一致;若因情况变化需另行确定的,依照《我校国家秘密定密管理实施办法》履行定密审批手续;
(二)合同文本中应当明确保密条款,明确界定保密要求和保密责任;
(三)涉密外协合同应与协作配套单位签订《我校涉密科研项目协作配套保密协议书》(附件2),作为合同副本。
第九条 涉密外协合同履行审批手续时,应提供协作配套单位的保密资格证书复印件或传真件。
第十条 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要严格控制项目背景、用途、战技指标等涉密内容,不得提供外协项目研制所必需的技术要求以外的涉密信息。
第十一条 由学校牵头,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申报、承担涉密科技项目,在对涉密科技项目的研究任务和研究经费进行分解时,学校应同时与联合体内的其他单位签定保密协议,明确各自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涉密科研项目协作配套过程中,先装办应以现场监督检查或函调检查的方式监督外协单位保密资格条款或保密协议的执行情况,项目所在单位应负责密切关注项目执行过程,并形成《我校涉密科研项目协作配套单位保密监督检查表》(附件3)。项目负责人代表学校具体负责与受托方进行项目合作,按照项目合同规定划转项目经费,监督协作配套单位执行保密和质量管理的要求,并按项目节点进行验收,确保学校的科研生产任务按节点完成。
第十三条 向协作配套单位提供涉密图纸、资料等,应履行编号、收发、登记、审批等手续。当外协任务完成时,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验收、确认,并及时按保密和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密品、涉密载体销毁、归档等工作。
第十四条 外协项目经费管理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经费管理办法以及《我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保密委授权科学技术发展院(先进技术与装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我校国防科技项目协作配套管理实施办法》(校保密〔2011〕19号同时废止)。
武工大科发〔2019〕4号附件1.doc 武工大科发〔2019〕4号附件2.doc武工大科发〔2019〕4号附件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