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国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防科研项目管理,确保学校国防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更好地为国防建设服务,根据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教育部、科技部等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国防军工科研生产保密、质量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科研项目是指以国防建设为目的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型号研制项目。项目来源包括:
(一)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及海军、空军等各军种下达学校的各类计划项目;
(二)国防科技工业局及航天、航空、船舶、兵器、核工业等军工行业集团公司下达的各类计划项目;
(三)国家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及其他部委军工司(局、办)下达的各类国防科技计划项目;
(四)上述各单位、部门所属研究院(所)、军工集团、基地、军事院校、部队等企事业单位委托学校横向协作的各类国防军工项目(简称国防横向项目);
(五)经学校科学技术发展院先进技术与装备办公室(以下简称“先装办”)认定,作为国防科研项目进行管理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国防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任务是组织项目申报、项目管理、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成果的管理(验收、鉴定、登记、报奖等)。
第四条 国防科研项目须严格按照密级进行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国防科研项目实行先装办、相关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分级管理负责制。
第六条 国防科研项目负责人由学校在岗科研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接受学校及项目所在单位对项目的管理,并负责组织所承担的国防科研项目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有:
(一)编写国防科研项目的申报材料和立项合同;
(二)编制项目的实施计划,具体组织项目实施;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军品用户及学校的要求,汇报项目执行情况;
(四)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研究并通过验收,负责准备项目验收、鉴定、成果登记及申请奖励所需的材料;
(五)具体负责本项目的保密和质量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先装办具体负责学校国防科研项目的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组织学校承担国防科研项目应具备的各类资质的申请、报批;
(二)负责制定国防科研项目管理规定及出台相关配套措施;
(三)负责组织学校各类国防科研项目的申报、合同签订、过程管理、资料保存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国防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及项目执行情况的上报;
(五)负责组织国防科研项目的申请验收(鉴定)、成果登记及申报成果奖励等;
(六)负责国防科研基地的申请、立项、建设及业务管理。
第八条 学校各学院等二级单位是学校承担国防科研项目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组织本单位国防科研项目的申报、合同洽谈、审查及实施;
(二)负责为本单位的国防科研项目提供包括实验室、仪器设备、科研人员、安全保密设施及相关制度、措施等方面的保障;
(三)负责本单位国防科研项目的保密及质量管理;
(四)协助先装办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要求,组织、督促项目组按时报送有关项目的各种材料。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管理
第九条 凡申报各军工主管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及所属的院、所、校、企业委托的国防科研项目,应根据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指南计划及委托书,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的要求和申报程序进行,必须经学校(学院)军工科研专家组审查,并填写《我校申请国防科研项目审查表》(附件1),由先装办统一上报。
第十条 国防科研委托项目,由先装办会同项目所在单位组织对外洽谈及签订国防科研项目合同书或协议书。
第十一条 拟申报的重大项目,由先装办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前期可行性论证或答辩,通过后方能申报。
第十二条 与外单位合作申报的项目,应签订合作协议书,明确责任、权益、经费及知识产权归属等。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学院等二级单位联合承担国防科研项目。对跨院的项目,由先装办组织可行性论证,项目立项后,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分解,负责与各有关单位签订子项目合同,由先装办监督执行。
第十四条 国防科研项目在完成与任务下达单位签订合同、项目经费到校、项目负责人与先装办就项目年度进展详细计划及项目经费分年度预算方案等事项,并签订项目执行任务书后,方视为合同生效。
第十五条 国防科研项目必须由先装办统一对外签订合同,加盖我校技术合同专用章(公章)方可生效,并具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国防科研项目签订的科技合同以先装办所存合同为准。
第十七条 国防科研项目立项或合同签订后,项目所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项目具体实施计划,并填写《我校国防科研项目综合信息表》(附件2),国防科研项目启动前需填写《我校国防科研项目启动流程表》(附件3)。
第十八条 国防科研项目采用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计划任务要求,组织本项目的实施。国防科研项目一经下达,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原定技术指标或合同、协议的规定。确因客观因素必须对项目进度、项目经费、标准名称、标准适用范围、标准级别、研究项目的技术指标进行调整的,项目组应编写《国防科研项目调整申请报告》,经先装办审核,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或项目委托单位,经同意后方能变更。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的具体要求,及时填报项目实施计划的进展报告及其他书面材料,跨学院的项目,由牵头单位负责提出书面报告,由先装办统一上报。
第二十条 项目因故延期、中止、撤销的,须由项目负责人及时向先装办提交书面报告,并对已做工作进行书面总结,由先装办报项目主管或委托单位批准。
第二十一条 国防科研项目研究工作结束后,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合同及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关于成果鉴定或验收的规定要求,向先装办和项目委托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提供鉴定或验收所需的书面材料,编写验收报告、技术总结和国防科技报告,并填写《我校涉密国防科研项目结题流程表》(附件4),经项目所在单位及先装办审查同意,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组织鉴定、验收。
第二十二条 鉴定、验收材料内容包括: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书;研制工作报告;研制技术报告;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用户使用情况报告;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及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国防基础科研项目的验收包括验收测试、财务决算与审计、资料审查和综合验收四个环节。验收的具体要求遵照《国防科工局基础科研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防科研项目经费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项目负责人签字制度,由计划财务处按照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防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在必要时须接受科技主管部门或项目委托单位以及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的要求实事求是地编报项目经费预算,经费的使用要符合预算,各项目开支必须严格按照国防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的管理规定,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组科研经费到校后,先装办于每年年底按照合同任务书及实际发生的管理费和固定资产使用费,向计划财务处提供科技服务经费分配单。
第二十七条 对于多个课题合并后进入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并且该项目得到项目委托单位资助的,由牵头的单位(项目)组织形成统一的项目目标,明确任务分工,经费由牵头单位(项目)进行分配。
第二十八条 合并项目申报成功后,每个子项目学校认定为相应级别的一般项目。
第二十九条 项目的鉴定,申报奖项费用应在项目经费中筹措。
第三十条 国防军工纵向科研项目配套经费参照《我校纵向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国防军工横向项目经费结算按照学校横向项目经费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 国防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应按照《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我校关于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等政策的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防科研项目在研制过程中,根据研制情况应积极申报国防专利,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与保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参加国防科研项目的人员,如要公开发布或发表研究成果、研究论文、技术方案或实验数据等,必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同意,并由先装办审查通过。
第三十四条 如期完成的国防项目应积极组织省部级以上鉴定和申报国防成果奖励。鉴定工作由先装办协助完成。
第三十五条 国防科研成果鉴定按照《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国防科研项目鉴定后由先装办统一办理成果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根据国防科研成果管理有关规定,由国家下达的国防科研任务,其成果所有权归国家,若成果需转民或推广使用,需经先装办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第三十八条 与其他单位合作的国防科研任务,其成果归属和转让依据合同执行。
第三十九条 国防科研成果报奖按照《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执行。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国防科研项目的档案管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国防科研项目成果归档工作由先装办负责,归档内容包括:
(一)项目论证报告;
(二)项目任务书;
(三)工作总结报告;
(四)研究报告(包括重要的阶段研究报告);
(五)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软件开发项目);
(六)项目验收报告;
(七)技术基础项目验收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应包括纸型文本原件和相关的电子文本。
第七章 保密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防科研项目保密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以及军队有关保密要求执行。涉密项目重要资料的处理和保管场所必须满足基本的保密要求。整个研发环节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或载体应按照《国防科技工业国家秘密范围规定》,及时确定密级并按规定作出标志。
第四十三条 参加国防科研项目的人员,若需离岗,必须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并脱离岗位,办理有关脱密审批手续,同时将所有资料、软件、图书、实物移交给课题组。
第四十四条 对参与国防科研项目的本科生、研究生应加强科学技术保密教育,尽量避免学生参与国防科研关键技术研究,并堵截可能失密、泄密的各种渠道,包括计算机网络、手提电脑等。学生离校前必须将所有资料、软件等交给指导老师,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若出现失密、泄密事件,追究指导老师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防科研项目成果转让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技术的密级、保密期限、保密要点及受让方承担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 国防科研单位一般不安排接待参观。如确需参观,在接待前,必须报先装办、保密办审批,未经审批,任何院(所)、实验室或个人一律不得擅自接待。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与国家及有关项目主管部门管理规定相悖的,按国家及有关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科学技术发展院(先装办)负责解释,原《我校国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校科〔201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