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研究生学术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术活动是研究生培养的必修环节,为规范管理学校研究生学术活动,加强该环节审核工作,根据《我校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旨在鼓励学校研究生积极参加学术交流和创新创业活动,追踪学科前沿,活跃学术气氛,提升实践能力,促进学术创新,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章 学术活动形式
第三条 研究生学术活动主要包括学术交流系列活动及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学术交流系列活动包括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参与课题研究,并结合学科和专业实际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沙龙和创新学术论坛等活动。旨在巩固专业知识,提升学术素养和科学研究能力。
第五条 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包括研究生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自主创业和参与团队创业等活动。旨在强化专业技能和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激发创新意识,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第三章 学术活动学分认定
第六条研究生学术活动总学分为2个学分,是必修学分。研究生须取得1个学术活动学分后才能申请学位论文开题,取得2个学术活动学分后才能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七条 研究生学术交流系列活动学分认定
(一)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作为主讲人参加读书报告会、学术报告会、创新论坛等活动4次,且每次主讲时间不少于30分钟,另听取学术报告、参加创新论坛或其他学术活动10次及以上,可取得2个学术活动学分。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作为主讲人参加学术报告会、创新论坛等活动2次,且每次主讲时间不少于15分钟,另听取学术报告、参加创新论坛或其他学术活动10次及以上,可取得2个学术活动学分。
(二)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4次,另听取学术报告、参加创新论坛或其他活动6次及以上,可取得2个学术活动学分。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2次,另听取学术报告、参加创新论坛或其他活动6次及以上,可取得2个学术活动学分。
第八条 研究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认定
(一)研究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如挑战杯、电子设计竞赛、数学建模竞赛、机械创新设计竞赛、英语竞赛等)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且为团队负责人或第一完成人,可取得2个学术活动学分。
(二)研究生可在学制及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保留学籍休学自主创业或参与团队创业,其创业活动可连续开展或分阶段进行。以法人身份创办公司或以合伙人方式创办公司但研究生本人为公司核心股东,公司成立半年以上且运营状况良好,或参与团队创业活动时间累计不少于一年者,可凭个人创业总结报告和相关经历证明材料取得2个学术活动学分。
第四章 相关要求
第九条 研究生应积极、主动地参加校内外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术活动,并在每次活动前认真做好文献查阅及其它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条 创新课题和创业项目的开展,应以行业需求为导向,以提升研究生创新实践能力为核心,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为目标,为研究生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
第十一条研究生应如实填写《我校研究生学术活动记载表》(附件1)、《我校研究生创新创业活动记载表》(附件2),由导师评阅签字并经主办方签章确认后交所在学院,作为学院和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研究生完成学术活动的依据。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该次学术活动记录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7级研究生开始施行,由学校授权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