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研究生培养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培养必须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方针,从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出发,以培养适应社会需求和经济建设发展需要的各类高层次专门人才为根本目的。
第三条 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实行校院二级管理,由学校、学院、学科组、导师分工负责。
第四条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实行相同的培养标准,即同一学科、专业(领域或类别)的全日制研究生与非全日制研究生执行相同的培养方案和要求,并采用相同的质量标准进行考核和质量监控。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和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硕士生包括学术学位硕士生和专业学位硕士生。
第二章 培养目标
第六条研究生教育的总体目标: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和健康的身心,恪守学术道德规范,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科学素质、严谨的治学态度、执着的创新精神和宽广的国际视野,善于接受新知识、探索新思路、研究新课题,并具有较强的从事相关学科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博士生应是学科的高级研究人才,掌握坚实宽广的学科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熟悉所研究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在某学科或研究方向受到科研全过程的训练,掌握系统与完善的专业知识,研究问题应有理论或应用方面的意义、有创新且内涵丰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博士生应在有关研究方向上做出有创新性的成果,或与有关专业人员合作解决某些重要实际问题;至少掌握1门外语,能熟练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良好的写作能力和进行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能独立承担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科研、教学或其他实际工作。
硕士生应是学科的高层次专门人才,掌握较坚实的学科基础理论和较系统的专门知识,对学科前沿进展与动向有一定的了解,并在某学科方向受到一定的科研训练,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初步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硕士生应在某个专业方向上做出有理论或实践意义的成果;掌握一门外语,能较为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参加国际学术交流;能承担与学科相关的科研、教学或其他实际工作。
第三章 培养方式
第八条 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和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研究生导师应按照学校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全面关心和指导学生成长;学科组或课题组成员协助导师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学术道德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和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学位论文等必修环节工作。
第九条 根据不同层次和类别的研究生培养目标及要求开展培养工作。在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导师和学科组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着重培养研究生的优良学风、探索精神、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和创新能力,提倡学科交叉和理论联系实际;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中,以各类别(或领域)学位标准或教育指导性文件规定的专业实践环节为核心,强调专业素质和职业技能的提升。
第十条 培养形式分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全日制研究生全脱产在校学习,完成培养过程;非全日制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在从事其它职业或社会实践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和灵活时间安排进行非脱产学习,完成培养过程。
第四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研究生学制为3年,培养过程一般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任务为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开题,第二阶段主要工作为科研及学位论文写作。因故不能按时毕业需延长学习年限者,必须提前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博士生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硕士生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
第十二条 完成培养计划、达到培养目标,且满足提前毕业条件的优秀研究生,经本人申请、导师和学院同意,报研究院审批通过,可提前毕业。以同等学力身份攻读博士或硕士学位者不能申请提前毕业。
第五章 培养方案与培养计划
第十三条 招收研究生的学科、类别(或领域)应结合国家政策和学校实际制定相应的培养方案。学术学位点的培养方案按照一级学科制定;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的培养方案参照国家公布的专业学位标准或教育指导委员会文件制定。培养方案由学位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制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培养方案包括培养目标、学习年限、主要研究方向、培养方式、学分要求、实践环节、学位论文工作、课程设置等内容。培养方案中确定的课程应有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应包括课程教学目标、课程内容、教学要求、预修课程、考核方式、参考文献等内容。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按照学科、类别(或领域)培养方案制定个人培养计划。研究生培养计划由研究生本人、导师、学院和研究生院分别留存,便于定期对照检查执行情况。
第六章 课程学习与考核
第十六条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课程分为学位课与非学位课,学位课包括学位公共课、学位基础课和学位专业课,非学位课主要是学科方向课。除学位公共课外,一般课程课内学习18学时为1学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位公共课由研究生院按国家相关文件统一设置;专业课程由各学科按层次和类别设置,其中学位基础课和学位专业课为加深和拓宽学科理论基础、构建知识理论体系所需要的基础课和实验课,非学位课为反映学科前沿和研究动态、或满足学科交叉融合所需要的课程。
第十八条博士生课程总学分≥15学分:学位课≥10学分,其中公共课6学分(政治理论课2学分和外语课4学分),学位专业课≥4学分;非学位课≥5学分。
第十九条学术学位硕士生学分要求:理工科课程总学分≥28学分,其中学位课学分≥18学分(学位公共课9学分,学位基础课≥7学分,学位专业课≥2学分);非理工科课程总学分≥30学分,其中学位课学分≥20学分(学位公共课9学分,学位基础课≥7学分,学位专业课≥4学分)。
专业学位硕士生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按照全国各类别(或领域)公布的学位标准或教育指导委员会文件执行。各授权类别(或领域)在专业课程的设置上应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以满足职业需求为目标,充分体现职业领域对专门人才知识与能力的要求,将行业组织、培养单位和个人发展要求有机结合起来。
第二十条 研究生必须修完培养计划中所有的课程且取得规定学分后才能申请学位论文开题。博士生在学位论文开题之前应参加学科综合考核。考核由学院组织安排,可采取面试与笔试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检查博士生是否掌握科研实践和学位论文的理论体系。学院将综合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未通过考核者不能申请学位论文开题。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章 其它必修环节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除完成课程学习外,还必须完成开题报告、学术活动、实践锻炼和中期考核等必修环节,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二十三条开题报告(2学分)。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工作一般应在课程学习结束后半年内完成。研究生必须在导师指导下,确定论文选题,查阅文献,撰写开题报告,并参加学院组织的开题报告会。开题答辩未通过者应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开题报告,经导师审核同意后(博士生至少于3个月后、硕士生至少于两个月后)重新申请开题。博士生撰写学位论文时间≥1.5年,硕士生≥1年,在此过程中,如研究方向或论文选题发生较大变动,必须重新申请开题。
第二十四条学术活动(2学分)。研究生在读期间必须参加学术活动,学术活动类别包括学术交流系列活动及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具体按照学校研究生学术活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实践环节(2学分)。学术学位研究生在读期间,应参加一定工作量的实践锻炼,实践形式可以是教学实践、社会实践或“三助”工作等;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制内必须参加专业实践,各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专业实践工作应按照国家公布的学位标准或相关教育指导性文件开展。
第二十六条中期考核(1学分)。研究生中期考核在学位论文开题报告通过半年至十个月后开展。研究生进行自查,撰写总结报告,导师和学院对研究生进行综合评定,给予具体意见,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和备案。中期考核合格者才能继续进行学位论文工作。
第八章 学位论文
第二十七条 学位论文是综合衡量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术水平的重要依据,是研究生在导师或导师组集体指导下,独立完成的、系统完整的、有创造性的学术论文,应反映研究生已经掌握了宽厚的基础理论及系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包括论文选题、论文形式、论文规范以及论文水平等方面的要求,参见国家《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以及各学院制定的学科、类别(或领域)培养方案。
第二十八条学位论文送审前,博士生必须参加预答辩。预答辩采用与正式答辩相同的程序,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给出预答辩结论。预答辩不合格者,必须根据专家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经导师审核,至少于1个月以后重新进行预答辩。预答辩合格方可提出论文评阅与答辩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工作参照学校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从2018级研究生开始实施。原《我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办法》(校研〔2009〕21号)《我校全日制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办法》(校研〔2009〕21号)《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试行)》(校研〔2012〕23号)同时废止。各学科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学科的实际,制定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