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教学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促进和提升课程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研究生处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宏观管理以及公共课程的协调与管理,组织并开展研究生课程建设、教学研究、教学检查与评估工作。各学院(部)作为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教学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体系应充分体现培养目标和学位要求,重视系统设计和整体优化。学术学位研究生课程应以创新能力培养为核心,注重研究方法类、学术前沿类课程的开设;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应针对其行业领域要求设置,注重研究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性和较强的实用性、综合性。
第四条 研究生课程应严格按照培养方案中关于课程设置及学分的要求安排,鼓励教师合作开发开设课程,杜绝因人设课。支持与鼓励研究生精品课程建设,不断提升整体教学质量。
第五条 明确课程设置标准。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课程体系结构和专业课程的开设应体现学科专业特点,根据基础性、方向性和前沿性需要进行科学设置,避免重复开课(或部分内容重复),从而有利于研究生专业理论知识体系的建立。全校性公共课和所有列入培养方案中的研究生专业课均需具备教学大纲,课程负责人应定期更新教学大纲,规范管理课程体系。研究生处定期组织全校各学院(部)对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修订和优化。在执行过程中各学院(部)需要变更和新
增的课程,应提前一学期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部)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审定和试讲考察合格后,报研究生处审批。变更和新增课程应在重新修订培养方案时予以添加。
第六条 各学院(部)和研究生处对纳入培养方案的课程进行定期审查,连续三年未开设或学生反映教学效果较差的课程,在重新修订培养方案时应予以取消。
第三章 任课教师
第七条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应在政治思想、品德作风等方面为人师表,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其中博士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一般应由 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担任。部分应用性较强的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可聘请行业实践经验丰富、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高级技术专家和高级管理专家讲授。相关学院(部)应提供拟聘校外教师的基本情况表,报研究生处审批通过后实施。初次讲授研究生课程者,其课程教学计划应由所在学院(部)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组织审定,通过说课或试讲后正式授课。
第八条 任课教师应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学校教学管理文件,遵守教学纪律,做到治学严谨,教风端正。上课时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雅、语言清晰、板书工整,使用普通话授课。同时应配合研究生处和学院(部)做好课程开设、课堂考勤、考核安排、成绩登记、教学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四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应以提高教育质量为目标,教学内容应注重前沿引领和方法传授,加强方法论学习和训练;教学方式应体现研究生的主体地位,鼓励任课教师进行团队授课,促进研究生与教师之间的良性互动,提升研究生自主学习能力。
第十条 研究生公共课由研究生处与开课学院(部)共同组织与管理,非公共课由开课学院(部)组织与管理。研究生处的职责是:下达课程教学任务书、编排公共课课程表、检查教学质量、组织课程考试及成绩管理。学院(部)的职责是:成立课程组并将成员名单报研究生处培养办备案、安排任课教师、编制学院(部)课程表、制定教学计划、落实教材、检查教学质量、安排非公共课程考核、负责阅卷及成绩登录(上交一份成绩单到研究生处备案)、保管试卷等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部)应对每学期所开设课程进行规范管理,对于因选课人数较少而需要取消开课的课程,必须提前做出书面情况说明,并及时安排好研究生按照培养方案要求换选其它课程。
第十二条为保证教学效果,同一任课教师在同一学期内所担任的研究生课程不得超过2门。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和教学大纲说明来组织开展教学工作。根据课程性质,任课教师可采取讲授、研讨、实地调查、实验等多种教学形式,可以安排部分自学内容进行灵活教学,但自学学时不得超过课程总学时的1/3。
第十三条 对于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的课程,可采用推荐教材进行授课;无推荐教材的课程,鼓励培养单位编写适合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的教材进行授课。
第十四条研究生处于每学期结束前1个月预先安排下一学期的公共课课程计划表,学院(部)安排专业课课程计划表。专业课课表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公共课时间安排、学生跨学院(部)交叉选课、教室资源利用以及任课教师时间要求等因素。课表制定完成后,如学院(部)或任课教师的课程有所调整,应及时将调课结果交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五条每年9月新生入校报到后,在导师指导下,按照录取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选课,制定个人培养计划。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如有更改,应在学院(部)和研究生处备案,并在开课前办理申请改课手续。因学籍变动等特殊情况需退、改、补、增选课程者,应在开学1个月内,经导师、任课教师和培养单位批准,至所在培养单位办理专业课、研究生处办理公共课的相关手续。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研究生,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六条课程考核结束后两周内,任课教师将课程档案交该课程开课学院(部)保存。开课学院(部)应按照学校档案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做好课程教学档案的保存工作。各类教学材料的存档应签字盖章齐全、材料完整、页面整洁、严禁涂改,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五章 教学纪律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须严格课堂纪律,在开课前及时登陆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和打印选课学生名单,并及时核对与实际上课学生名单是否一致。坚持课堂考勤制度,认真记载研究生考勤情况,及时将违纪学生情况反馈给开课单位,以便对学生进行学业预警,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停课或更改开课时间、地点,不得自行找人代课。调、停课最终审核公共课在研究生处,专业课在学院。公共课任课教师在每次上课前,确有特殊原因需要临时调整,应提前填写“研究生停、调课申请表”,经所在学院(部)同意并签字盖章认可,报研究生处办理;专业课教师需要临时调课,同样应提前填写“研究生停、调课申请表”,经学院(部)同意并签字盖章后,由学院留存备查即可,每个月学院汇总本单位专业课所有停、调课情况,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后送交研究生处。任课教师办理停、调课应同时说明补课安排,对所缺课时应及时补足,不能影响正常教学。一门课程在一个学期调停课课时不得超过总课时的1/3。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一经确定,不允许随意更换。如确需更换任课教师,原任课教师必须提前向学院(部)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按照《我校研究生成绩考核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时间安排在每学期最后两周,各科考试的具体安排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确定。公共课考试采用统考的形式,专业课由各学院(部)自行组织。
第二十二条 中期考核、实习实践、学术交流、综合考试、预答辩等是研究生的必修环节,由导师(含专业学位兼职企业导师)根据研究生完成情况给出成绩评定,并记入研究生中期考核登记表、实习实践考核表、实践手册和个人学习成绩单等。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应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凡未经请假、请假未批准或请假逾期未办续假手续不参加课程学习者,以旷课论处。研究生旷课视情节轻重按照《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等予以处理。凡缺课时间超过课程规定学时的1/3,或未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课程环节者不得参加当次考核,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处理,应予重修。研究生考试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出现舞弊行为者,按照《我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教学检查与评价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部)应建立课程教学检查与教学质量评价制度,每学期组织随堂听课、分专业召开任课教师和研究生座谈会、组织研究生进行课程教学质量问卷调查与测评等,准确掌握各门课程的教学情况,并将教学质量评价信息及时反馈给相关任课教师,帮助教师改进教学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聘请教学督导员和学生信息员,对研究生课堂教学秩序、授课质量、教学管理、考核工作等情况进行检查与督导,各学院(部)及任课教师应积极配合并给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在检查和评教中发现的优秀教学典型,学院(部)及研究生处优先推荐任课教师参评优秀教学成果奖、精品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研项目立项建设,同时在全校范围内开展教学经验交流与推广。对不按计划要求授课、授课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随意修改课程成绩的任课教师,各学院(部)应督促其限期整改或取消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资格;对违背师德师风的行为、泄露考试内容等教学责任事故,参照学校相关文件及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教学,各学院(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研究生处负责解释。